英国资本增值税既太高亦太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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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国的资本增值税(CGT)长期被批评「过低」。有人指出,它远低于薪俸税与国民保险(NI)的总负担,是对「不劳而获」的优待。现时最高薪俸税率为 45%,员工还须缴付 2% 的国保,雇主另负担约 15%,若计及免税额递减,边际税率可超过 60%。相比之下,资本增值税最高仅为 24%,难免引起公众不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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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问题的核心并非税率,而是税基。现行制度以名义价格计算增值,从未扣除通胀。若资产十年间升值 50%,其中三成或只是货币贬值。投资者的购买力未有增加,却须为虚假的「增值」纳税。无论税率多高或多低,这都不公平。政府虽未明言加税,实际却藉通胀扩大税基,变相征收更多。这种做法既不诚实,也惩罚长期投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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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国曾经较合理。自 1982 年起,资产成本可按物价指数调整,只对实质增值课税。1998 年时任财相白高敦以「简化」为由废除指数化,改以「递减免税」(taper relief)取而代之。新制按资产类别与持有年期折减税额,理论上是奖励长线投资,实际却令制度更繁复。纳税人须界定资产性质、计算持有期、套用不同折减系数。十年后,财相戴理德再度改革,废除递减免税,改为单一 18% 税率,并推出「企业家免税」(Entrepreneurs’ Relief,现称 Business Asset Disposal Relief),让出售自营业务的首一百万英镑利得仅缴 10%。表面上似乎简化,实际上却层层叠加,令税制比以往更复杂,也永远取消了通胀调整,使税基脱离现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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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恢复公平,税制应回到原点。通胀并非所得,应先剔除;实质回报才是真正收益,理应与薪俸同税。若能先按消费物价指数调整成本,再把实际利得视为收入课税,可消除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税负落差,也减少将薪俸包装为资本利得以避税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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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渡安排可采「出售时选择、限期生效」模式。政府可设一年的过渡期,纳税人于资产出售时可选择沿用旧制或采用新制。过渡期届满后,所有交易一律依新制办理,而期间新购资产自始属于新制。此设计毋须估值,能平滑过渡,亦避免长期双轨。由于新制度将实质利得按所得税税率课税,不少投资者或会趁改革前先行套现,以锁定 24% 的旧税率,短期内反而会增加政府税收。长远而言,较高税率与较小税基可望互相抵销,令整体税收保持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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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税制不在于税率高低,而在于是否诚实界定「所得」。若继续把通胀视为收入征税,制度便永远失衡。唯有对经通胀调整后的实质回报按与薪俸相同税率课税,方能消除扭曲,令资本与劳动回到同一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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