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樣是英國護照,為何港人曾經有國籍卻無居英權?從殖民地公民到BN(O)的制度變遷

一本英國護照,為何曾經可以讓香港人出國旅行,卻要另行申請才能搬到英國生活?這個問題,牽涉幾代港人的去留,也解釋了為何2021年開放BN(O)簽證,會被視為歷史轉折。今天不少家庭在英國住滿5年,再申請永久居留,之後才走向入籍;但再往前看,部分港人與英國本土居民,曾經同屬「英國及殖民地公民」。從共同國籍,到居留權分開處理,再到重新開放移居通道,背後是一段英國逐步重畫責任邊界的歷史。

早期英國以「臣民」界定個人與王室的關係。在香港出生而符合當時法律的人,可以因出生地取得英國臣民身分。《1948年英國國籍法》於1949年1月1日生效,建立「英國及殖民地公民」,英文簡稱CUKC。香港與英國本土都在這個框架之內,當時英國臣民原則上可以進入英國居住。對普通家庭而言,這意味着英國身分曾經附帶一條可以移居本土的路。不過,殖民地居民的政治權利與本土居民仍有差距,共同國籍之下,帝國內部一直存在權力與地位的落差。

隨着戰後英聯邦移民增加,英國開始用入境制度收窄這條路。《1962年英聯邦移民法》把大批英聯邦公民及部分CUKC納入移民管制,來英工作要受到工作憑證等制度約束。豁免條件包括在英國出生,或持有符合當時法例定義、由英國政府簽發的護照;殖民地政府簽發的英國護照,待遇可以不同。對香港人來說,關鍵變化已經出現:護照同樣印着英國,入境待遇卻取決於出生地與簽發機關。共同國籍之內,開始劃出本土與殖民地的分界。

1968年,英國再把豁免門檻收緊。當時東非部分亞裔居民保留CUKC身分,持有英國政府簽發的護照,原本可以避開1962年的限制;隨着他們因當地排斥政策而赴英,英國迅速修法,加入本人、父母或祖父母與英國本土的出生、領養、登記或歸化聯繫要求。這次修法直接針對的處境在東非,對港人的制度意義卻同樣清楚:單憑英國國籍與護照,已經不足以確保進入英國。祖輩與本土的聯繫,成為決定權利厚薄的重要條件。

《1971年移民法》把這種分界正式整理成「居英權」,主要制度於1973年1月1日生效。享有居英權的人,可以自由進出及在英國生活,其餘人士則要取得移民許可。當時資格涵蓋若干與英國有出生、血緣或居住聯繫的人,包括符合條件、已在英國定居並通常居住滿5年的CUKC。對主要只有香港聯繫的公民而言,英國國籍與自由移居英國,至此已經成為兩回事。持有英國護照,移居英國仍須取得入境及居留許可,這種情況在回歸之前早已形成。

國籍名稱隨後追上這個現實。《1981年英國國籍法》的主要條文於1983年1月1日生效,把CUKC拆成英國公民、英國屬土公民及英國海外公民3個主要類別。原有居英權的CUKC通常成為英國公民;主要與香港等屬土有聯繫的人,則按條件成為英國屬土公民,簡稱BDTC。原本同一個公民名稱,從此變成不同法律身分。英國先透過移民法分開居住權,再透過國籍法把分界固定下來。對許多港人而言,英國身分仍然保留,本土定居的保障卻已經抽走。

香港前途談判令這個問題更迫切。隨着1997年主權移交的安排確定,英國為合資格的香港BDTC設立BN(O),讓他們經登記保留一種英國國籍。這項身分可以終身持有,卻不能傳給下一代,登記機會亦隨主權移交而結束。BN(O)保留了護照及與英國的法律聯繫,同時繼續受到英國移民管制。對擔心前途的家庭而言,它提供了一份可以留在抽屜裏的身分文件;真正需要搬家時,能否在英國落腳,仍要另外尋找移民途徑。

1989年六四事件之後,英國推出另一項安排。《1990年英國國籍(香港)法》建立英國國籍甄選計劃,俗稱「居英權計劃」,上限為5萬名主申請人,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另可按規定登記。獲選家庭直接取得英國公民身分,毋須先搬到英國住滿若干年。計劃按職業組別等條件甄選,政策目的包括挽留人才、穩住香港信心。這形成一個耐人尋味的誘因:英國給部分港人離開的保障,希望他們因此安心留下;多數家庭則繼續承擔前途不明的風險。

1997年7月1日,單憑香港聯繫取得的BDTC身分終止,已登記的人保留BN(O)。對這些家庭來說,英國與自己的法律關係繼續存在,移居英國的權利仍然懸空。其後英國在2002年作出另一個重要選擇:大部分當時仍持有合資格海外領土公民身分的人,同時自動取得英國公民身分。香港已在5年前離開這套屬土身分制度,BN(O)持有人因此沒有隨這項改革取得同等待遇。時間先後,令原本同屬殖民地國籍框架的人,走向不同的公民權利。

直到香港《國安法》在2020年實施,英國才決定大幅擴展BN(O)持有人的移居安排,並於2021年1月31日開放新簽證。英國政府把這項政策連繫到《中英聯合聲明》及對港人的歷史與道義承諾。合資格人士及家屬可以來英工作、讀書和生活,通常完成5年合資格居留後申請定居,再按條件申請英國公民身分。這條道路分成幾個法律階段:簽證提供有期限的居留許可,永久居留讓人長期定居,取得英國公民身分後,才享有法律上的居英權。

每一個階段,都有家庭必須跨過的門檻。除了簽證費、醫療附加費及生活開支,申請定居還要符合連續居住、英文、Life in the UK及刑事紀錄等要求,而這些要求可能隨政策改變而收緊。家庭先投入多年生活,之後能否取得永久身分,仍取決於屆時適用的規則與審批。

回看這段歷史,英國曾把香港人納入共同國籍,再逐步收窄本土入境權,最後把差別寫進不同國籍類別。2021年的安排為合資格港人重新接上移居通道,家庭卻仍要透過居住、資格審查與申請,逐步取得更穩固的權利。英國把這份安排放在移民管理之內,港人則會從殖民歷史與國籍聯繫理解它。兩種邏輯之間的落差,正是今日爭議的根源。你認為英國對BN(O)持有人的歷史責任,應止於提供一條有條件的移民通道,還是應給予更穩固的定居保障?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

返回頂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