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本英国护照,为何曾经可以让香港人出国旅行,却要另行申请才能搬到英国生活?这个问题,牵涉几代港人的去留,也解释了为何2021年开放BN(O)签证,会被视为历史转折。今天不少家庭在英国住满5年,再申请永久居留,之后才走向入籍;但再往前看,部分港人与英国本土居民,曾经同属「英国及殖民地公民」。从共同国籍,到居留权分开处理,再到重新开放移居通道,背后是一段英国逐步重画责任边界的历史。
早期英国以「臣民」界定个人与王室的关系。在香港出生而符合当时法律的人,可以因出生地取得英国臣民身分。《1948年英国国籍法》于1949年1月1日生效,建立「英国及殖民地公民」,英文简称CUKC。香港与英国本土都在这个框架之内,当时英国臣民原则上可以进入英国居住。对普通家庭而言,这意味着英国身分曾经附带一条可以移居本土的路。不过,殖民地居民的政治权利与本土居民仍有差距,共同国籍之下,帝国内部一直存在权力与地位的落差。
随着战后英联邦移民增加,英国开始用入境制度收窄这条路。《1962年英联邦移民法》把大批英联邦公民及部分CUKC纳入移民管制,来英工作要受到工作凭证等制度约束。豁免条件包括在英国出生,或持有符合当时法例定义、由英国政府签发的护照;殖民地政府签发的英国护照,待遇可以不同。对香港人来说,关键变化已经出现:护照同样印着英国,入境待遇却取决于出生地与签发机关。共同国籍之内,开始划出本土与殖民地的分界。
1968年,英国再把豁免门槛收紧。当时东非部分亚裔居民保留CUKC身分,持有英国政府签发的护照,原本可以避开1962年的限制;随着他们因当地排斥政策而赴英,英国迅速修法,加入本人、父母或祖父母与英国本土的出生、领养、登记或归化联系要求。这次修法直接针对的处境在东非,对港人的制度意义却同样清楚:单凭英国国籍与护照,已经不足以确保进入英国。祖辈与本土的联系,成为决定权利厚薄的重要条件。
《1971年移民法》把这种分界正式整理成「居英权」,主要制度于1973年1月1日生效。享有居英权的人,可以自由进出及在英国生活,其余人士则要取得移民许可。当时资格涵盖若干与英国有出生、血缘或居住联系的人,包括符合条件、已在英国定居并通常居住满5年的CUKC。对主要只有香港联系的公民而言,英国国籍与自由移居英国,至此已经成为两回事。持有英国护照,移居英国仍须取得入境及居留许可,这种情况在回归之前早已形成。
国籍名称随后追上这个现实。《1981年英国国籍法》的主要条文于1983年1月1日生效,把CUKC拆成英国公民、英国属土公民及英国海外公民3个主要类别。原有居英权的CUKC通常成为英国公民;主要与香港等属土有联系的人,则按条件成为英国属土公民,简称BDTC。原本同一个公民名称,从此变成不同法律身分。英国先透过移民法分开居住权,再透过国籍法把分界固定下来。对许多港人而言,英国身分仍然保留,本土定居的保障却已经抽走。
香港前途谈判令这个问题更迫切。随着1997年主权移交的安排确定,英国为合资格的香港BDTC设立BN(O),让他们经登记保留一种英国国籍。这项身分可以终身持有,却不能传给下一代,登记机会亦随主权移交而结束。BN(O)保留了护照及与英国的法律联系,同时继续受到英国移民管制。对担心前途的家庭而言,它提供了一份可以留在抽屉里的身分文件;真正需要搬家时,能否在英国落脚,仍要另外寻找移民途径。
1989年六四事件之后,英国推出另一项安排。《1990年英国国籍(香港)法》建立英国国籍甄选计划,俗称「居英权计划」,上限为5万名主申请人,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另可按规定登记。获选家庭直接取得英国公民身分,毋须先搬到英国住满若干年。计划按职业组别等条件甄选,政策目的包括挽留人才、稳住香港信心。这形成一个耐人寻味的诱因:英国给部分港人离开的保障,希望他们因此安心留下;多数家庭则继续承担前途不明的风险。
1997年7月1日,单凭香港联系取得的BDTC身分终止,已登记的人保留BN(O)。对这些家庭来说,英国与自己的法律关系继续存在,移居英国的权利仍然悬空。其后英国在2002年作出另一个重要选择:大部分当时仍持有合资格海外领土公民身分的人,同时自动取得英国公民身分。香港已在5年前离开这套属土身分制度,BN(O)持有人因此没有随这项改革取得同等待遇。时间先后,令原本同属殖民地国籍框架的人,走向不同的公民权利。
直到香港《国安法》在2020年实施,英国才决定大幅扩展BN(O)持有人的移居安排,并于2021年1月31日开放新签证。英国政府把这项政策连系到《中英联合声明》及对港人的历史与道义承诺。合资格人士及家属可以来英工作、读书和生活,通常完成5年合资格居留后申请定居,再按条件申请英国公民身分。这条道路分成几个法律阶段:签证提供有期限的居留许可,永久居留让人长期定居,取得英国公民身分后,才享有法律上的居英权。
每一个阶段,都有家庭必须跨过的门槛。除了签证费、医疗附加费及生活开支,申请定居还要符合连续居住、英文、Life in the UK及刑事纪录等要求,而这些要求可能随政策改变而收紧。家庭先投入多年生活,之后能否取得永久身分,仍取决于届时适用的规则与审批。
回看这段历史,英国曾把香港人纳入共同国籍,再逐步收窄本土入境权,最后把差别写进不同国籍类别。2021年的安排为合资格港人重新接上移居通道,家庭却仍要透过居住、资格审查与申请,逐步取得更稳固的权利。英国把这份安排放在移民管理之内,港人则会从殖民历史与国籍联系理解它。两种逻辑之间的落差,正是今日争议的根源。你认为英国对BN(O)持有人的历史责任,应止于提供一条有条件的移民通道,还是应给予更稳固的定居保障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