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格兰地方治理的最大问题,并非地方政府做得不好,而是它们从制度上就被设计成做不好。权力与资源高度集中在西敏寺,地方只负责承担责任,却没有相应的控制权,久而久之,制度自然失灵。
nnnn地方议会其中一个最根本的限制,在于它们背负大量法定责任,却无法控制相关资源。社会福利、成人照护、儿童服务、特殊教育需要,全部是法律规定必须提供的服务,需求随人口老化与社会变化不断上升,但地方政府却没有足够的财政工具回应,只能依赖中央政府的拨款结算(settlement)。而这些拨款,在过去廿年实际上持续收紧。结果是,地方政府被迫在法定服务之间「拆东墙补西墙」,而所有长远有益、但非即时急需的投资(如交通、文化与经济发展)则最先被牺牲。
nnnn2004 年,工党政府曾尝试在英格兰东北设立区域议会,作为英格兰第一个民选的区域层级政府。结果在公投中以接近 78% 的反对票遭否决。这次失败,经常被简化为「英格兰人不想要地方自治」,但实际原因更直接:那个议会没有实权,没有稳定财政来源,却要取代原有的郡议会。选民看不见换来什么,只看见多一层政治架构,拒绝并不意外。
nnnn其后,英国转向推动 combined authorities(联合权力机构)。多个地方政府被拼合成更大的行政单位,由中央授权部分职能,并引入民选市长。这种安排表面上务实,实际上仍然没有触及权力结构的核心。
nnnn以英格兰东北为例,整个地区现时基本上由两个 combined authorities 覆盖:North East Combined Authority 及 Tees Valley Combined Authority。表面上,它们与当年被否决的东北区域议会并无二致;问题仍在于,它们只是行政安排,而非政治主体。它们没有自己的议会,没有独立立法权,也没有稳定、可预期的财政基础。
nnnn更奇怪的是其决策机制。combined authority 的重大决定,往往需要民选市长与所有成员地方议会领袖之间反复协商,只要无法达成共识,决策便停滞不前。这既不是议会民主,也不是单一行政首长制,而是一种高度协商、低度问责的混合体。当政策失误时,选民很难判断究竟应该向谁问责。
nnnn伦敦是少数的例外。伦敦除了有市长,还设有伦敦议会(London Assembly),具备审议、监察与公开辩论功能,至少形成一个基本的民主制衡结构。但这套制度,并没有在英格兰其他地区复制。
nnnn另一个结构性问题,是地方与区域政府必须不断向西敏寺「竞标」。无论是交通、住房、技能培训还是城市更新,地方政府都要撰写计划书,参加中央主导的资金竞逐,像参加选美比赛一样,迎合当届部长的政策口味。资源分配不是基于地方长远需要,而是取决于中央当下的政治优先次序。
nnnn如果地方真正掌握资源,问题本可简单得多。它们可以自行决定预算比例,平衡交通、教育、公共衞生与经济发展,而不是被动执行白厅的指令。地方政治的核心,本来就应该是取舍与责任,而不是不断写标书、等批示。
nnnn因此,真正合理的改革方向,不是再修补 combined authorities,而是完成英格兰迟来的宪制安排。依循既有的英格兰区域边界,设立 8 个新的英格兰区域议会,在制度地位上与伦敦、苏格兰、威尔斯、北爱尔兰并列。清楚界定其立法权、财政权与责任范围,把资源与权力一并下放。
nnnn这不是激进改革,而是制度补课。当英格兰终于拥有与其规模相称的政治架构,地方治理才有可能真正成熟,西敏寺亦可从事无巨细无遗的地方事务中抽身。英格兰的问题,从来不是地方不行,而是中央管得太多、太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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