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過輕微罪行可以做議員甚至高官,但終身不得永居

在英國,犯過罪的人可以當選議員,甚至晉升成為高官;同一類紀錄放在移民身上,卻可能永久失去定居資格。政府在2026年11月2日公布的改革,把沒有刑事紀錄列為永居的基本門檻,連法院罰款也包括在內。詳細移民規則尚未公布,新制預計於2027年陸續實施。但已公布的方向,足以提出一個尖銳問題:既然一次過錯不必斷送政治人物的前途,為何可以斷送普通移民在這個國家安居的機會?

這道門檻的關鍵,是把個案評估改成強制拒絕。政府公布的方案列明,成年申請人在英國有相關刑事紀錄,便須被拒絕定居,涵蓋監禁、緩刑、法院罰款,以及絕對釋放和有條件釋放。按這個框架,即使罪行輕微、年代久遠,或申請人其後對英國有重大貢獻,審批人員也沒有酌情批准的權力。文件亦沒有列出等待若干年後重新符合資格的安排,下議院圖書館因此形容,禁令看來是永久。一次成年定罪,便可能令往後數十年的良好表現再無翻盤機會。

工黨的賀樂怡(Louise Haigh)於2014年就一宗與報稱工作手機失竊有關的欺詐罪認罪,獲判有條件釋放。她表示,自己遇劫後向警方報稱工作手機被偷,後來才發現手機仍在家中,事件是沒有令她得益的真誠錯誤。這項定罪其後已過復權期,她於2024年出任運輸大臣,同年11月因舊案曝光辭職。政府官方履歷顯示,她在2026年7月20日重返內閣,出任首席大臣、蘭開斯特公爵領地事務大臣及內閣辦公室大臣。

當時屬保守黨的鄭偉祺(Robert Jenrick),在2022年8月駕車經過M1公路一段臨時限速每小時40英里的路段,車速達68英里。他承認超速,案件於2023年4月判決,法院判他罰款1,107英鎊,另付442英鎊附加費及90英鎊訟費,並停牌6個月。他當時正擔任移民事務大臣,判刑後繼續任職,直至同年12月因不滿政府的盧旺達庇護政策而辭職。他此前亦曾因另一宗超速案,被法院判罰款307英鎊及扣3分。

董勤達(Tom Tugendhat)於2022年4月在倫敦駕駛時,被警員發現手持電話使用地圖。他其後認罪,同年11月被法院判罰款1,000英鎊,另付100英鎊附加費及110英鎊訟費,並扣6分。加上駕照原有的6分,他須停牌6個月。法官指出,使用手機會分散駕駛者注意力,並期望他為公眾樹立良好榜樣。董勤達判刑時擔任保安事務大臣,判刑後繼續留任,直至2024年保守黨政府在大選後下台。

自由民主黨領袖戴宏(Ed Davey)在M1公路每小時限速60英里的路段,以73英里行駛。他原本承認責任,並嘗試繳交警方發出的罰款,卻因漏交駕照資料,令案件進入法院。他在解釋信中表示,自己工作繁忙,沒有完整閱讀表格,並為疏忽道歉。2024年3月,盧頓裁判法院判他罰款72英鎊、附加費28英鎊及扣3分。案件於同年6月大選競選期間曝光,自民黨表示,他已繳交罰款並接受扣分,戴宏繼續擔任黨魁。

James McMurdock在2006年、19歲時因襲擊女友認罪,被判在青年罪犯羈留所拘留21日,並於2024年以改革黨身份當選議員。其後公開的法院紀錄顯示,他曾踢受害人約4次。法拉奇為他辯護,表示他已從過去的困境重新站起來;改革黨亦表示,年輕罪犯服刑後應有機會改過自新,並以他當選議員為例,說明他正在貢獻公共生活。他於2025年7月因另一宗涉及疫情貸款的爭議退出改革黨,轉任獨立議員。

一個移英人士若有上述高官議員同類的成年定罪紀錄,按已公布的改革方向,結果卻可能是自己終身無法定居,甚至牽連全家的留英安排。若家人的定居資格依賴主申請人,他們亦可能無法按原定途徑取得永居。官員掌握公權力,決定影響數以百萬人的生活,操守要求理應更高;制度卻容許他們在定罪後繼續任職,甚至重返內閣,同時剝奪普通移民重新獲得評估的機會。同一種過錯,對掌權者可以翻篇,對移民卻可能成為終身的身份障礙。

定額罰款與法院定罪的分別,更可能令人連抗辯也不敢。內政部現行指引說明,定額罰款通知本身一般不構成刑事紀錄;但若提出爭議,案件進入刑事程序,最終被法院裁定有罪,結果便可能不同。一個自認有理的人,本可要求控方提出證據,讓法院裁決;永久禁令卻可能令他盤算,是否值得拿全家的定居前途冒險。對公民而言,敗訴可能只是罰款增加;對等待永居的人,代價卻可能延續一生。抗辯權仍在,行使權利的風險卻截然不同。

對BN(O)家庭而言,保留5年定居途徑,並不代表其他要求維持原狀。一旦輕微定罪也可能永久封死永居之門,等待定居的人便可能惶惶不可終日:一次交通爭議、一張認為不合理的告票,都要連同全家的將來一起衡量。有人可能寧願接受原本想挑戰的定額罰款,也不願承擔上庭後被定罪的風險。制度由此產生的壓力,已超出鼓勵守法,伸延至令人不敢爭取公正。政府口中的融入,若要靠長期不安來維持,又怎能讓人安心扎根?

後果還會延伸至入籍。對須先取得永居、再經一般歸化程序成為英國公民的移民,永久拒絕永居,亦會封死一般入籍途徑。一名醫生或科學家,可能年輕時因一次疏忽超速,被法院罰款;多年後定罪已過復權期,仍可能被強制拒絕。即使他救治無數病人、作出重要研究,審批人員也不能憑這些貢獻批准永居。制度看重的是他曾經犯過的錯,卻不容衡量他往後一生能為社會帶來的價值。這種差別待遇,具有明顯的歧視性。

這種制度的代價,最終可能由英國自己承擔。人才選擇移居地,也會考慮能否安心扎根。當陳年輕罪阻斷定居的故事逐漸累積,英國便可能留下苛刻、欠缺比例原則的印象,令人才轉往其他國家。政府可以用強硬門檻展示控制移民的決心,卻可能同時失去醫療、科研及經濟發展需要的人。你認為,輕微定罪應該永久封死永居之門,還是應容許按罪行輕重、經過時間及其後表現重新評估?歡迎留言,說出你的看法。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

返回頂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