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格蘭地方治理的困境

英格蘭地方治理的最大問題,並非地方政府做得不好,而是它們從制度上就被設計成做不好。權力與資源高度集中在西敏寺,地方只負責承擔責任,卻沒有相應的控制權,久而久之,制度自然失靈。

地方議會其中一個最根本的限制,在於它們背負大量法定責任,卻無法控制相關資源。社會福利、成人照護、兒童服務、特殊教育需要,全部是法律規定必須提供的服務,需求隨人口老化與社會變化不斷上升,但地方政府卻沒有足夠的財政工具回應,只能依賴中央政府的撥款結算(settlement)。而這些撥款,在過去廿年實際上持續收緊。結果是,地方政府被迫在法定服務之間「拆東牆補西牆」,而所有長遠有益、但非即時急需的投資(如交通、文化與經濟發展)則最先被犧牲。

2004 年,工黨政府曾嘗試在英格蘭東北設立區域議會,作為英格蘭第一個民選的區域層級政府。結果在公投中以接近 78% 的反對票遭否決。這次失敗,經常被簡化為「英格蘭人不想要地方自治」,但實際原因更直接:那個議會沒有實權,沒有穩定財政來源,卻要取代原有的郡議會。選民看不見換來什麼,只看見多一層政治架構,拒絕並不意外。

其後,英國轉向推動 combined authorities(聯合權力機構)。多個地方政府被拼合成更大的行政單位,由中央授權部分職能,並引入民選市長。這種安排表面上務實,實際上仍然沒有觸及權力結構的核心。

以英格蘭東北為例,整個地區現時基本上由兩個 combined authorities 覆蓋:North East Combined Authority 及 Tees Valley Combined Authority。表面上,它們與當年被否決的東北區域議會並無二致;問題仍在於,它們只是行政安排,而非政治主體。它們沒有自己的議會,沒有獨立立法權,也沒有穩定、可預期的財政基礎。

更奇怪的是其決策機制。combined authority 的重大決定,往往需要民選市長與所有成員地方議會領袖之間反覆協商,只要無法達成共識,決策便停滯不前。這既不是議會民主,也不是單一行政首長制,而是一種高度協商、低度問責的混合體。當政策失誤時,選民很難判斷究竟應該向誰問責。

倫敦是少數的例外。倫敦除了有市長,還設有倫敦議會(London Assembly),具備審議、監察與公開辯論功能,至少形成一個基本的民主制衡結構。但這套制度,並沒有在英格蘭其他地區複製。

另一個結構性問題,是地方與區域政府必須不斷向西敏寺「競標」。無論是交通、住房、技能培訓還是城市更新,地方政府都要撰寫計劃書,參加中央主導的資金競逐,像參加選美比賽一樣,迎合當屆部長的政策口味。資源分配不是基於地方長遠需要,而是取決於中央當下的政治優先次序。

如果地方真正掌握資源,問題本可簡單得多。它們可以自行決定預算比例,平衡交通、教育、公共衞生與經濟發展,而不是被動執行白廳的指令。地方政治的核心,本來就應該是取捨與責任,而不是不斷寫標書、等批示。

因此,真正合理的改革方向,不是再修補 combined authorities,而是完成英格蘭遲來的憲制安排。依循既有的英格蘭區域邊界,設立 8 個新的英格蘭區域議會,在制度地位上與倫敦、蘇格蘭、威爾斯、北愛爾蘭並列。清楚界定其立法權、財政權與責任範圍,把資源與權力一併下放。

這不是激進改革,而是制度補課。當英格蘭終於擁有與其規模相稱的政治架構,地方治理才有可能真正成熟,西敏寺亦可從事無鉅細無遺的地方事務中抽身。英格蘭的問題,從來不是地方不行,而是中央管得太多、太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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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思
Author: 胡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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