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人買樓,第一個被反覆叮囑的,往往不是供款年期,而是那一大疊「正本契約」。律師會語重心長提醒:一定要妥善保存,一旦遺失,補救程序繁複,轉售或再融資都可能變得困難。久而久之,樓契不只是法律文件,而像一種必須小心供奉的「傳家寶」。
但到了英國,很多香港人第一時間就會覺得不真實。完成交易後,律師交到你手上的,通常只是一份薄薄的列印文件,幾頁紙而已,列出物業地址、業主姓名及基本權利資料。這些文件沒有甚麼「正本」可言,因為任何人只要付幾鎊,便能隨時購買同一份土地登記副本。你手上的那幾頁紙,只是方便查閱的紀錄,而不是業權存在的基礎。
這種巨大反差,令不少香港人誤以為英國「沒有樓契」。但嚴格而言,英國不是沒有契,而是不再需要靠一疊契約文件去證明業權。真正的分別,不在文件多寡,而在制度本身。
香港沿用的,是文件註冊制度。政府負責的,是登記與土地有關的文書,主要作用是決定已登記文件之間的優先次序,卻不為業權本身提供保證。業權是否成立,取決於一條能否完整追溯、而且沒有瑕疵的文件鏈。於是每一次交易,律師都必須由早年的批地、轉讓、抵押等文件逐一追查,確保沒有斷裂、沒有矛盾、沒有缺口。
這套制度的後果,在香港樓市其實非常具體。所謂「無契樓」或「影印契樓」,即缺乏完整正本契約的物業,在市場上確實存在,而且並非只是理論問題。由於銀行在審批按揭時會更加審慎,甚至拒絕承造,買家群往往被壓縮至現金買家,流通性明顯下降。結果是,這類物業在成交時,往往需要較同區、同類、契約齊全的單位作出價格折讓,幅度視乎情況而異,但影響是真實存在的。
正因如此,香港才會出現一種極具本地特色的安排:即使業主有足夠資金一次過付清樓價,仍刻意向銀行做一筆極小額的按揭,只為把整套正本契約交由銀行代為保管。銀行的角色,不是借錢,而更像一個制度化的保險箱。這種做法,本身已說明文件在制度中的分量有多重。
英國,以及今日世界上大部分已發展經濟體,行的則是業權註冊制度。國家設立具法律效力的土地登記冊,清楚記錄誰是業主、權利範圍為何。一旦完成註冊,法律便直接承認該登記結果。舊文件仍可存在,但多屬輔助資料;即使個別舊文件不在手上,也通常不會動搖已註冊的業權狀態。
需要補充的是,英國並非百分之百所有土地都已完成註冊,確實仍有極少數物業屬於未註冊業權,需要依賴歷史契據證明所有權。但這些情況在今日已屬少數,而且制度設計本身有一個關鍵分別:在出售或按揭時,未註冊業權通常會被法律程序「觸發」要求先完成註冊。換言之,文件問題會在交易過程中被吸收、被解決,而不是長期留在市場上,變成一個普遍壓價的標籤。
若放眼世界,仍然主要依賴文件註冊制度的地方,其實已不多,而且多集中於發展中國家。印度是常被引用的例子,不少地區只登記交易文件,而非由國家直接保證業權,土地糾紛極為普遍,法院長期積壓案件。巴基斯坦、孟加拉等地情況相近;在非洲,尼日利亞部分州份仍存在文件、地方習慣法與行政批文並行的狀況,業權清晰度不足,爭議亦較常見。這些地方延續文件制度,往往不是因為制度特別嚴謹,而是因為歷史包袱沉重,轉型成本極高。
相反,英國、澳洲、加拿大、新西蘭等地,早已在二十世紀完成轉軌,由國家承擔業權確定的責任,大幅降低交易風險與成本。文件仍然存在,但不再是壓在業主身上的關鍵負擔。
因此,真正值得追問的,不是「為甚麼英國的業權資料只需幾鎊便可取得」,而是「為甚麼香港至今仍然需要那一大疊正本契約」。答案並不神秘。香港並非沒有改革方向,亦早已就業權註冊制度立法;難題在於如何處理龐大的歷史業權,以及誰來承擔轉制過程中的風險。工程艱鉅,又缺乏即時政治回報,制度便長期停留在過渡狀態。
結果是一個金融、法律與科技高度現代化的城市,仍然要求每一位業主,為數十年前的一紙文件承擔終身風險。
樓契之重,很多時不是保障,而是歷史留下來的包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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